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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果子卖不得!

时间:Friday 17th of May 2024 07:54:24 PM   来源:米乐m6备用 作者:米乐m6官方客服

  蒲江县某镇的农户林某某,长期在外务工,一年到头也回不了几次家,只有逢年过节才能和亲朋好友聚一聚,孩子也只能丢给家中的老人带。近几年他看到村里人家家都种上了耙耙柑,户户都盖起了小洋楼,甚是羡慕。

  一打听,种这个小果子,一年下来收入还真不少,又不用在外奔波,老婆孩子热炕头,生活舒适又安逸。回过头来看看自己,在外打拼多年也没混出个名堂,于是他毅然决然辞去了工作,回到家乡搞起了种植。

  从零开始的他既没有经验也没有技术,一旦失败,这些年在外面省吃俭用攒下的辛苦钱就只有打了水漂。为了给自己“留一手”,他选择先将自家的半亩地种上了“流行”品种——耙耙柑。

  令人失望的是,由于市场需求有限,从2023年1月成熟上市开始,耙耙柑的价格一度走低,直到春节过后,才终于迎来了上升势头。这时候,林某某反而不舍得卖了。

  为了能将自己辛苦一年种植的耙耙柑卖个好价钱,他产生了惜售的心理,心想这两年苦心学习,树苗、农药、肥料等已然投入了不少钱,眼看这价格还在上涨,要是再熬一熬,熬到最高价再出售才划算,现在就给卖了,还是有些不甘心。

  但此时的气温已经开始回升、雨水增多,沉眠了一冬的害虫们也跃跃欲试。为了防止病虫害的影响,林某某便给柑橘树喷施了一遍农药。

  2023年4月5日,刚给果树喷施农药几天,林某某就听外面传言说市场上的耙耙柑存货已经趋于饱和,再不卖掉,价格只会跌落,林某某顿时坐不住了。

  通过两年的种植学习,他也知道食用农产品上施用农药后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否则农药残留超标会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政府和村委会也一直在宣传耙耙柑临近销售前不允许施用农药,不允许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一旦发现必将严惩。

  可是如果不卖,价格要是真的跌落了,他这些日子千辛万苦留下的果子和付出的辛劳不就全打了水漂,成了一场笑话吗?利益的恶魔在他耳边不断低语。

  经过再三犹豫,林某某最终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做出了挺而走险的决定。于是他抓紧四处寻找买主,百忙之中还不忘借助“蒲江耙耙柑”的名声,抽空到村里开据产地证明,想着为自己的果子抬高身价。

  经朋友介绍,他联系上一位外地水果收购商,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议定销售价格为每斤6元,林某某的果园总共摘了2000斤耙耙柑,算下来就是12000元,这个价格可着实不低了。

  林某某满心欢喜,得意于自己的聪明才智叫他熬过了今年的高产低价,这6块的好价格可比那些担心果子留久了损伤,于是早早抛售的果农们高多了。

  令林某某万万没想到的是,结果还真被他说中了,而且来得如此之快。这批新鲜的耙耙柑在转售到了省外某市一家水果零售商销售点后,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发现这批耙耙柑的农药苯醚甲环唑残留超过了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当地执法部门对水果零售商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也通过对进货渠道的调查,查到了那位听信了林某某谎言的外地水果收购商,也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收购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产地证明等,当地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找到了这批耙耙柑生产者——林某某。

  经蒲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的耙耙柑确为林某某自家果园种植,林某某对临近销售前几日喷施含有苯醚甲环唑农药,且未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便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林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此感到追悔莫及。

  林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耙耙柑,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2月5日,蒲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林某某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农药的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至收获农作物前的时期,即自喷药到残留量降至最大允许残留量所需的时间。在农业生产中,最后一次喷药与收获之间的时间必须大于安全间隔期,不允许在安全间隔期内收获作物。我们购买的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上都明确标注了该农药用于不同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食用农产品上的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后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1)禁用农药是指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村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用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2)限用农药就是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3)目前我国禁止使用的农药有56种,在部分范围内限制使用的农药有16种,具体内容可以查询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对销售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了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并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具体有:

  一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即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二是农产品销售企业,即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三是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即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安全控制,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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